2005年7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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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扭曲的权力中迷失自我
透视甘肃省外贸厅原副厅长周建新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
肖国鹏 李郁军

  1月19日,甘肃省外贸厅原副厅长周建新被兰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甘肃金汇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原经理魏兴运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了解到,周建新是建国以来甘肃省查处的首名官商勾结,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政高官。
    
  魏兴运说:“我就是用我的钱,换他手中的权。”
  周建新的犯罪高峰发生在1993年到1995年,这段时间恰恰是他担任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期间。这段时间,周建新大权独揽,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成为他一次次收受贿赂的魔杖。仅在1993年至1994年春节前的一年时间里,周建新就11次收受魏兴运等人贿送的30万元现金和价值8800元的松下电饭煲及索尼音响一套。检察机关还查明,2001年,周建新指使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市场开发部某经理将贸易公司的5000吨进口钢材许可证交给天津龙邦公司王某倒卖牟利。2002年8月20日,周建新向王某索要了5万元现金。
    世界上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行贿者屡次以金钱、财物甚至许诺向周建新示好和诱惑,是因为周建新手中有他们感兴趣的权力,而权力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正如行贿人魏兴运所说:“我就是用我的钱,换他手中的权,我们之间是权钱交易。”
    1994年底,魏兴运因其金汇公司从青海铝厂购买铝锭出口,请求周建新给予资金支持。1995年1月,周建新个人决定,由公司控股的日本某株式会社以该社名义从日本中国银行东京分行贷款380万美元。同年2月,周建新又以贸易公司的名义贷款400万元人民币,两项共折合人民币3500余万元。他指使贸易公司财务人员向青海铝厂开具汇票,将这笔巨款交由魏兴运的公司,案发时,魏兴运尚有3200余万元没有归还。
    1995年4月,魏兴运又提出向周建新借款,周建新赶忙从甘肃某单位借款1000万元,从甘肃省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贷款1200万元,后来,魏兴运虽然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但却给贸易公司造成了241.4万元的利息损失。

  照顾原来的同事,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在周建新特大挪用公款案中,有两个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除了上面提到的魏兴运,还有一个是王妙根。
    周建新与王妙根曾是甘肃省旅游局的同事,关系十分密切。1991年4月,王妙根离开省旅游局从事个体经营。1992年6月,王妙根找到时任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副总经理的周建新,声称能从兰州钢厂批到钢材,如果贸易公司出资金与他合作,赚了钱可以给周建新好处,周建新当即同意,并决定由贸易公司下属汽车配件经销部与王妙根合伙。7月17日,王妙根向周建新提出从贸易公司借2万元,周建新遂安排汽车配件经销部经理从汽配部借给了王妙根2万元。7月24日,周建新与王妙根商定经营钢材生意利润分成后,指使汽配部将以其名义向贸易公司借来的160万元的转账支票挪给王妙根使用。王妙根除将10万元用于支付兰州钢厂的货款外,余款150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公司注册验资等经营活动,案发时尚有82万元没有归还。1993年七八月,担心罪行败露的周建新与王妙根一起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联营协议,并订立了攻守同盟:“以前的借款,今后谁问都说是联营做钢材生意了。”
    截至案发,周建新共为行贿人王妙根、魏兴运挪用公款5950余万元,尚有1330余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损失达2150余万元。
    
  欲望的闸门一打开 就是一泻千里的腐败
  综观周建新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十分耐人寻味。1987年,周建新从部队转业到甘肃省旅游局,先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人事处副处长,其工作能力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据说,在担任省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周建新非常廉洁,从未发生过公车私用的情况,甚至有同志因为工作等原因将单位分发的福利没有及时领回家,他下班后就骑着自行车亲自给送到家中。
    但是,走上领导岗位后,周建新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魏兴运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用小家电探路,一万两万元钱的相赠,同时给以好处费的诱惑下,他被权力和金钱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最终蜕变成了国家“蛀虫”,沦落为金钱的奴隶,官商勾结,沆瀣一气,疯狂挪用国家财产。
    “欲望如火,不遏则燎原;欲望如水,不遏则泛滥”,所以说,党的干部,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用好、掂量好手中的权力。